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2民初2094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山东沂沭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山区金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0790530B。
法定代表人:尤元飞,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贵勇,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中运,男,1978年2月5日出生,山东沂沭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李好进,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被告: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顺河路**东亚清风小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9479508H。
法定代表人:燕致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洁,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燕致引,男,1950年2月22日出生,现住东营市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洁,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沂沭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好进、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燕致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山东沂沭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李好进、东营博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燕致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洪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