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214号
申请人:聊城市泽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冠,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聊城市泽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聊城市泽赫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15000元,并由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聊城市新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