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7322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鹏**业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办事处苏庄三里社区居委会二层206室。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鹏**业分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万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