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5999号
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东仙坡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按约履行,故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涿州市瑞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