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3624号
原告: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1与被告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公司1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