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公司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1民初3624号 原告: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公司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1与被告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1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公司1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