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房执字第4617号
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力,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吉和街2-3-12号。
法定代表人米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南里10号楼1-101。
负责人张玉鹏,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力、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处理。
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崔文生
审 判 员 穆启明
审 判 员 沈宝建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金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