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襄都北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现住张家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兴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邢台瑞达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该工程全部事实,需等待***向案外人中国联通河北省通信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调取相关证据,再次组织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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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成进
审判员姜兵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