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224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胜利街8委59组10号。身份证号码:232301197010130853。
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庆安县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239005197311272535。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庆安县花园小区3号楼1单元601室。身份证号码:239005197311272535。
本院在执行***与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缴纳案款230,000.00元。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但在期限内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证券、银行、车辆有可供执行,又通过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信息。
2021年9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的执行过程。
2021年9月25日,本院做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树林
审判员 齐德东
审判员 王庆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庆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