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4月14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小区**楼4门**。
被执行人:黑龙江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61526-7,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盛世鑫城**楼东3门。法定代表人:宋桂红。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70********,汉族,住绥化市,住绥化市庆安县庆和街和乐委**v>
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156012-0,,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文卫路**法定代表人:高学军。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新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无法验证故无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志伟
审判员 郭 笑
审判员 宋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