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24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庆安县。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庆安县。
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庆安县。
法定代表人高学军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7,738.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但在期限内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证券、银行、车辆有可供执行,又通过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信息。
2019年12月26日,本院做出决定对被执行人**、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12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案件的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庆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云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