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1224民初29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钢筋工,住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峰,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庆安县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庆安县。
被告: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
被告:**,男。(未出庭,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文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大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人工费67000.00元;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原告在**所承包的工程工地干活,经结算欠原告人工费670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并用庆安县新禧福地小区1-1-1501室楼房作为抵押。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且将抵押的楼房卖于他人,故诉至法院。
远大建筑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远大建筑公司经理,该公司承建庆安县瑞康精神病院工程,将该工程的人工五项转包给牟景东,牟景东于2016年9月初将所承包项目中的钢筋人工转包给***,约定每平方米人工费40.00元,共5000平方米。***于当年10月下旬完成所承包的项目,应得人工费200000.00元。由于牟景东未给付人工费,经庆安县劳动监察局协调,牟景东给付***人工费133000.00元,剩余67000.00元经协商,在***同意的情况下由远大建筑公司和**负责给付,并于2017年6月2日签定协议书,约定远大建筑公司和**于当年6月30日前给付剩余人工费,并用位于庆安县××禧福地小区××室54.26平方米楼房作为抵押,同时将该楼房的房票留于庆安县劳动监察局,**在协议书中签字,远大建筑公司加盖公章。远大建筑公司和**未按约定的时间给付***人工费,后经多次索要至今无果。
本院认为,***在完成所承包的事项后,作为转包人牟景东应全额给付人工费。牟景东给付部分人工费后,剩余的人工费经协商,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远大建筑公司和**负责给付,并签定协议书予以确认,因此牟景东与***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转移,远大建筑公司和**成为此债务的承受人,与***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远大建筑公司和**应按协议的约定承担给付人工费义务。
综上所述,***要求远大建筑公司和**给付人工费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工费6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6.00元,减半收取计738.00元,由被告庆安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