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恢1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6日,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标的款3532690.6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0元,执行费37727元。执行中,经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部分银行账户,无足额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的“五菱”牌甘J05××**号车辆、“东风”牌甘J2××**号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三次,本案不能查封,其名下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安置点)房屋(房产证号:定市房权证安定区字第1×**)被另案评估拍卖,申请人为兰州银行,案号为(2020)甘1102执1171号。执行中***已被拘留1次,现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马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