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11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3月15日生,个体业主,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尚佳熠,女,汉族,1988年8月18日生,个体业主,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2日生,个体业主,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毕雪琴,女,汉族,1959年11月26日生,个体业主,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66年1月16日生,个体业主,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景爱华,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甘肃金九月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新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东盛利合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新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尚熠、***、毕雪琴、张卫东、景爱华、甘肃金九月肥业有限公司、甘肃东盛利合农资有限公司、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1102执11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