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57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7日,江苏省扬州市人,现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