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97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余家溪村三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甘肃云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建材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建宁小区。
法定代表人:庞建,系公司总经理。
***与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东华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西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356元,由***承担。
审判员 窦 月 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