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安定区广天建材部、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110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定区广天建材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定临路(机电工程学校路口)。
经营者郭庆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理人张卫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定区广天建材部与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甘1102民初506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款554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73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及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等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交通运输工具、股票、不动产、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旧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张钰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钰坤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 玮
审判员 尚 涛
审判员 孙巧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