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6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南川开发区华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6日,住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4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600元,申请执行费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1102执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温雅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