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
法定代表人:柴彦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凯阳,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定西市人,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旭东,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张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金22588785.19元,并承担按年利率15.4%计算的2019年4月14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的利息4048788.72元,2020年6月14日至款还清之日的利息仍按年利率15.4%计算;2、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陇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25850元;3、***、张旭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618.23元,由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299.23元,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8319元。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68994元,多交的136694.77元,本院予以退回;甘肃东方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831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至本院在农行甘肃定西解放路支行开立的诉讼费账号:27080XXXXXXXX5830。若逾期不交,将依法强制执行。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陇西县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立案。
执行中,本院已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义务,但经通知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以上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2020)甘1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史鹏飞
审判员  魏永红
审判员  吴善善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赵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