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2执保10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5-3/02、D25-4/0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05034945。
法定代表人:列有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价值31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52执保5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以3100000元为限额予以金额冻结。2020年4月22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次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310万元的金额冻结。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8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解除,并移送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310万元存款的金额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