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2民初2764号
原告:曹跃全,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内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曹跃全与被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跃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曹跃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