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2执保57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5-3/02、D25-4/0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05034945。
法定代表人:列有全。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价值31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作出(2020)渝0152执保57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以3100000元为限额予以金额冻结。现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补充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账户内的存款以3100000元为限额予以金额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刘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