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杜祥清重庆佰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2民初4927号

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重庆佰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龙溪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344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佰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