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2民初4927号
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被告:重庆佰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龙溪河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3344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佰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西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孙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