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2执异123号
(2021)渝0152执异12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周南俊,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南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5-3/02、D25-4/0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05034945。被执行人: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工业园区北区D25-3/02、D25-4/02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05034945。
法定代表人:列有全,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列有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威,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进,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米进,女,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骐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尚未付清的部分,金额为540670.8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执行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重庆骐福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骐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尚未付清的部分,金额为540670.8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尚有未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540670.88元未给付,故(2021)渝0152执1583号执行案件并未执行完毕,应当继续执行。异议人**公司称,(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应得的资金占用利息应以截至2017年10月16日的未付工程款10110817元为基数计算,不应以申请强制执行时的未付工程款600000元为基数计算,即该案尚有资金占用利息540670.88元未给付,故(2021)渝0152执1583号执行案件并未执行完毕,应当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骐福公司称,(2021)渝0152执1583号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骐福公司称,(2021)渝0152执1583号执行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不同意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2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骐福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向**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如骐福公司按上述期限支付,**公司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如骐福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支付,则**公司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其余全部款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骐福公司还应自2017年10月16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骐福公司未履行该法律义务。2021年5月28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渝0152执1583号立案受理。**公司的请求事项为:请求骐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642266.72元。本院查明,2020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89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骐福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前向**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600000元,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100000元。如骐福公司按上述期限支付,**公司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如骐福公司未按上述任何一期支付,则**公司有权要求骐福公司立即支付其余全部款项,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骐福公司还应自2017年10月16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骐福公司未履行该法律义务。2021年5月28日,**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渝0152执1583号立案受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的请求事项为:请求骐福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642266.72元……。
2021年7月21日,本院作出执行笔录,告知双方当事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骐福公司应该给付**公司未付工程款本金6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应以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付工程款即600000元进行计算。**公司主张该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应以10110817元为基数计算,理由是截至2017年10月16日,骐福公司未付的工程款为10110817元。后骐福公司按照本院执行笔录确定的计算方式全部进行了履行。2021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1)渝0152执1583号结案通知书,通知(2021)渝0152执1583号案件执行完毕。2021年8月18日,**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资金利息540670.88元。2021年9月1日,我院执行部门书面征询了(2020)渝0152民初898号案件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回复:该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应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付工程款即600000元进行计算。2021年7月21日,本院作出执行笔录,告知双方当事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骐福公司应该给付**公司未付工程款本金6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该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应以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付工程款即600000元进行计算。**公司主张该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应以10110817元为基数计算,理由是截至2017年10月16日,骐福公司未付的工程款为10110817元。后骐福公司按照本院执行笔录确定的计算方式全部进行了履行。2021年7月22日,本院作出(2021)渝0152执1583号结案通知书,通知(2021)渝0152执1583号案件执行完毕。2021年8月18日,**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资金占用利息540670.88元。2021年9月1日,我院执行部门书面征询了(2020)渝0152民初898号案件的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回复:该资金占用利息计算基数应以**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未付工程款即600000元进行计算。
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中,骐福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全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照规定以“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结案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公司主张该案未执行完毕无法律依据,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结案:(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中,骐福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全部履行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本院依照规定以“执行完毕”的结案方式结案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公司主张该案未执行完毕无法律依据,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驳回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钟道川审 判 长 钟道川
审判员李阳审 判 员 李 阳
审判员夏雪审 判 员 夏 雪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秦梦甜书 记 员 秦梦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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