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1868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镇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周南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4.48元,减半收取计992.24元,由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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