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4875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琳,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子欣,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接龙大厦C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5332N。
法定代表人:周南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旭,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健
人民陪审员 陈 丹
人民陪审员 杨啟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何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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