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9229号
原告: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7308X9。
法定代表人:车仁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云,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璐璐,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643274。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经理。
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594891X。
法定代表人:周友利,经理。
被告:青岛鼎昌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057268788K。
法定代表人:江世为,经理。
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06473360R。
法定代表人:孙公群,经理。
被告:青岛福荣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35211372。
法定代表人:孙玉叶,经理。
被告:青岛福荣基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239号,组织机构代码:74038738-6。
法定代表人:王星,经理。
被告:青岛福瑞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43969939T。
法定代表人:孙玉叶,经理。
被告:王永刚,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孙玉红,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星,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周友利,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孙玉叶,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孙忠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郭彦,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孙艳丽,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即墨政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鼎昌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福荣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福荣基锻造有限公司、青岛福瑞泰针织有限公司、王永刚、孙玉红、王星、周友利、孙玉叶、孙忠强、郭彦、孙艳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84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