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君诚钢铁有限公司、某某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辖终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君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城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辽河二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周友利,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君诚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31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君诚钢铁有限公司上诉称,裁定撤销(2021)鲁0215民初3138-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因三方签订《清欠货款协议书》引起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于因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即墨区,故即墨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嵇焕飞
审 判 员 李军玲
审 判 员 周长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振凤
书 记 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