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52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594891X。
法定代表人:周友利,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10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需要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5执5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