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60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594891X。
法定代表人:周友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15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0282民初153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江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