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执54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萌区经三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05901474U。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7028278756432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即墨市黄河贸工商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副食品小商城3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049029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30594891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即墨市黄河贸工商总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82民初6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867596.9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即墨市黄河贸工商总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666号1号楼3**601户、13号楼2**101户、13号楼3**502户、13号楼3**602户房屋四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228号10号楼1**1001户、10号楼1**1002户房屋两处和被执行人即墨市黄河贸工商总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路××路西侧土地及房产一宗。并于2022年4月20日启动对上述房产和土地的评估、拍卖程序,因案外人对上述房产和土地的评估、拍卖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执行听证过程中,上述房产和土地暂不能处置。 本案已受偿0.00元,尚未执行本金15867596.92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3次查询,除被执行人正在进行执行异议听证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即墨市黄河贸工商总公司、***、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和失信人员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