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恢7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大唐吉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NXR5N7P。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63648980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675259512R。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1964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被执行人: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75643274。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男,1965年08月26日出生。住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大唐吉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2民初86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大唐吉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766971.97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即墨市盛龙液化气有限公司、***、青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黄河铸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案尚未执行2766971.97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