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执保593号
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被申请人:青岛黄河铸造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3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19468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94687.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