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冬与江西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928号
原告:***,男,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江西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和气路西侧新桥农民安置房2号地块20号楼2-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400680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程部经理。
被告:**,男,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男,1997年7月28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冬与被告江西盛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冬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冬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元,减半收取计27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