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77号
申请人:***,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男,汉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