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85***号
申请人: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65768395N。
法定代表人:池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西路64幢3单元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278774X3。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0442.00元。申请人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毕节双山开发区磐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永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30442.00元,期限为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