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2执288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南街113院。

法定代表人:陈孙栋。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龙桥街道××大道××楼××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