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民终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镇海南街113院办公大楼三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731840820L。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方志育,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方志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5民初29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836.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黄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浛
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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