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2执2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省裕方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杭
执行员*勇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