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10540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1-63号之14号21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88984。
法定代表人:林娇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发、吴小燕,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9层902单元A区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139674。
法定代表人:吴全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9932.5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旺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 黄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