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1508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主要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洪、陈伟杰,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71A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088984。
法定代表人:林娇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荔男、郭丰,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路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彬
人民陪审员 周一峰
人民陪审员 柯 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叶鹭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