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4民初193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被告:河南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行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世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加鸿,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文诉被告河南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加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宏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方加鸿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