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民终3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能聪,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坤宇,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04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富,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杰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瑶
代理书记员 晏 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述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