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民初1838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子尧,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新阳路104号。
法人代表人:孙传富
原告**与被告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德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骥
代理书记员 孙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