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0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522民初10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邵县有一宗土地,本院于7月20日对该宗土地实施了查封。
11月11日,本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调解,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做了还款协议,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1月19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22执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戴稳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