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52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10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新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52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本院于1月11日进行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邵县委党校有未结工程款。

2021年2月3日,本院执行法官前往新邵县委党校执行,提取了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邵县委党校的未结工程款1,20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7月1日,本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经过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新邵县委党校的未结工程款到位后领取剩余纠纷款,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1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522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戴稳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启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