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9001民初7240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能中电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9001民初72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9001民初72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9)豫9001民初7240号之二”补正为“(2020)豫9001民初7240号之二”。
审判员 晋巧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雁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