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2044号
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轵城镇获轵路西段1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翟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向前,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向前、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明不再交纳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许晓萌书记员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