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9001民初3024号
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翟会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建文,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科技创业园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卢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源市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创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苗丹
人民陪审员张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丁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