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北辰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童军、泸州北辰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童军,男性,1969年12月09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泸州北辰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童军与泸州北辰电力成套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57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