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异667号
异议人(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5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金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鑫,该公司员工。
诉讼保全申请人: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天津禄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2019)津0116执保256号案件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刘新民
审 判 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贾凌飞
书 记 员  丁腾博